※ 引述《pudding86200 (貓頭鷹咕咕)》之銘言:
: 認真回
: 法源是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 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有明確的容積獎勵規則以及限制
: https://www.tdr.udd.gov.taipei/CP/web_upload/CPZ001/20210723115249.pdf
: 所以多出來的20%沒有違法
: 政論節目上講得繪聲繪影的,說不出違反了哪一條法
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615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
小草到底是還要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