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上車前」想說話遭悍女檢打斷 怒

作者: whaskey (whaskey)   2024-08-30 18:20:57
依刑事訴訟法刑訴第71條第2項、第4項,
傳喚: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
簡單講 柯已經是被告 傳喚不到才會拘提。
這點證人也是一樣 還會罰錢~
所以今天柯不上車 照常理也不能馬上銬起來帶走
還是要回去跑一次程序發拘票
然後才能回來抓人~
除非一開始就認為要跑路了就會先簽好拘票直接上
然後拘提不到的話 就會被通緝囉~
雖然台灣已經滿街都是通緝犯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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