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補充一下今天檢察官搜索完柯家後約談柯
並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檢察官能限制人身自由的就兩種
「拘提」跟「逮捕」
而先做了這兩個動作後
就會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24小時人身自由限制規定適用
逮捕已經說過了
拘提因為本件沒有例外適用的情形就不討論
原則上要拘提前必須先有「傳喚」的動作
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71條發傳票請被告某天某時自行到某地
傳喚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
檢察官依第75條才能「拘提」
這是原則
所以檢察官既然沒有走這「傳喚」後可能會拘提的過程
而是用所謂約談的方式請柯配合
當然就可以避開第93條24小時的限制
因為就沒有限制人身自由啊
而雖然檢察官也確實能夜間訊問
但也必須在被告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才能強制他留下
這就是取捨
檢察官可以選擇用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避開24小時限制
但同時也會造成被告想走就走的情形
當然現實上很少很少人敢真的當檢察官面前說要閃人的
只是柯文哲就做了
才讓檢察官要用第228條來做逮捕的動作不讓柯走
雖然現在只有看到彭振聲被北檢聲請羈押
但柯文哲在被適用第228條之後
也必然會被聲請羈押的
因為這是綁一起的
就是這樣
※ 引述《acln0816 ()》之銘言:
: 先講結論
: 今天的爭議點會在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
: 是不是能作為被告拒絕夜間訊問而要拘束人身自由的手段?
: 首先
: 先不討論在廉政署問了12小時
: 有沒有問出東西
: 還有檢察官手上到底有多少證據資料
: 這些就沒人知道也不會有人能證實
: 小草說沒有 柯黑說很多
: 也都是純粹瞎猜
: 而單論訴訟程序來看
: 檢察官確實就是可以夜間訊問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只規定了警察才不行
: 這就是法律容許檢察官可以使用的偵查手段
: 只能說
: 不爽去修法囉
: 再來是逮捕的部分
: 從早上搜索完後還讓柯文哲跟媒體講話
: 甚至是讓他坐自己的車去廉政署
: 確實柯就是沒有被拘提或逮捕的情形
: 至於訊問中柯說好累想走
: 因為上面已經講過了檢察官確實是可以夜間訊問的
: 他沒問完當然不會讓你走
: 原本沒要拘束人身自由也得拘束了
: 那該怎麼拘束呢?
: 今天既然爭議在逮捕
: 就不討論其他的了
: 而逮捕有三種情形
: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88條、第228條第4項但書
: 反正柯肯定不是現行犯或通緝犯就不討論前兩條了
: 而依聲明稿北檢適用的也確實第228條
: 這就是所謂的「逮捕前置原則」
: 也就是在想羈押被告前一定要先做「逮捕」的動作
: 當然這是為了配合第93條的24小時限制
: 不能讓被告的人身自由在還沒被法院裁准前有過久的侵害
: 所以我個人認為這個逮捕挺形式的
: 問完了想羈押
: 所以再做個逮捕的動作然後馬上聲請羈押
: 蠻脫褲子放屁的
: 但規定就是規定
: 檢察官想羈押就只能照做
: 因為今天柯是晚上12點半走進地檢的
: 再快我猜也是1點開始訊問
: 2點多柯就不想再給問了
: 除非加上廉政署的訊問
: 以及這段一個多小時北檢的訊問
: 就足以讓檢察官有聲請柯羈押的必要
: 不然只是為了不讓柯離開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確實很有的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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