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拒夜偵遭當庭逮捕 民眾黨籲還公道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24-08-31 08:53:12
https://memory.nhrm.gov.tw/NormalNode/Detail/105?MenuNode=14
國家人權記憶庫
疲勞偵訊:
疲勞偵訊是一種常見刑求,其核心手段是「睡眠剝奪」(sleep deprivation),一說最
早見於中世紀義大利法學家馬西里(Ippolito Marsili, 1451-1529)的文字記錄。近代
因科技引進,手段複雜化,演變成一種「複合式刑求」。據政治犯口述,偵訊者通常幾人
一組,分班輪訊,使用強光照射、不給水喝、不給食物、不給休息、咒罵拷打,如此連續
數天數夜,使人逼近瘋狂或猝死邊緣,最後配合招供;套現代術語,堪稱「極限刑求」。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特務刑求時常使用的手段。◆◆強光照射需要特殊電燈。沈醉(曾任軍
統局處長)在《軍統內幕》提到,二戰期間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Sino-American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SACO)為國民黨訓練軍統特務,並引進美式刑具如「強光審
訊器」給重慶特種警察訓練班。其效果如黃紀男所言:「利用500燭光的強烈燈光直射人
犯眼睛,對神經中樞所產生的強烈刺激,逼得人跡近發狂,最後自然會在精神瀕臨崩潰的
情況下,招認一切莫須有的罪名」。◆◆劉辰旦(環球水泥公司職員,判刑5年8個月)
1971年在警總保安處偵訊室,因為整個禮拜沒睡覺,放眼所及,「所有固體的東西都變成
像液體那樣在流動」;且因缺眠缺水,「小便解出來都是血」。辛俊明(商人,判刑5年
)1976年在調查局一處秘監,連續幾天沒喝水,「嘴巴整個都黏起來了」,而且尿色很深
,像醬油一樣。疲勞偵訊的精神暴力,往往伴隨突如其來的肢體暴力,並放大後者的驚悚
效果。1949年陳耀祖(臺大外文系學生,判刑7年6月)在東本願寺7天7夜都坐在同一張椅
子上,只要一打瞌睡,就被槍托用力敲頭。1976年王乃信二進宮(商人,判刑10年)在警
總保安處即被命令不准闔眼、不准沉默,「否則一巴掌讓你不得不清醒」。1959年,陳貽
穀(國防部上校武官,判刑12年)在東本願寺經十晝夜偵訊,意志喪失,「只能順著他們
的話回答,完全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在這種「胡言亂語」(辛俊明語)之下,疲勞
偵訊即能取得非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筆錄」;此外偵訊者也以同樣的疲勞手段,取得非
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自白書」。政治犯普遍提到,他們被要求一遍遍地寫自白書,偵訊
者稍不滿意,即撕掉命其重寫,並以各種刑求逼其就範。廣義來看,這也是疲勞偵訊的一
環。白色恐怖時期,疲勞偵訊在情治機關應用極廣,特別是調查局最擅此道。白色恐怖結
束後,1997年12月19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8條,始明文規定不得採用「疲勞訊問
」方式(1997年修法之前只用「其他不正之方法」概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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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為了避免濫權刑訊
基於我國憲法保護基本人權精神
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
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
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於是制訂提審法實行救濟
提審之目的在防止法院以外的機關非法拘禁人民,而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
我國憲法為實踐正當法律程序而訂定提審制度之即時救濟程序,規定於第8條第1項(人民
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
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
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提審之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
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
,依法處理)
簡單說
讓人可以免受濫權刑訊聲請直接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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