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
議員和商人有金錢往來被羈押
前副市長因為可能涉嫌圖利被聲押
前市長偵訊中,大概率也是晚點就聲押
但京華城案爭議的最後20%容積率目前都是處在討論是否違法階段,如果最後法院判這個屬於地方自治裁量權,並未違法。那是不是圖利或是貪污的大前提就消失了,一切都是合法流程。
那現在檢方所有的羈押動作的法源依據在哪?
還是說,上面已經指示,辦下去就對了?
圖利的成案條件必須包含"明知違法"而為之。如果都審會已經做成合議通過,那就市長為了避免違法,已經找一群專家來查證,就算是刻意找一群立場傾向通過的專家來審,那依然是合議決告訴市長合法。市長拿到這個公文要如何判定這是違法而故意去形成圖利?只要市長堅守他不是都市容積率專家,一切走流程讓都市委員會去審,他尊重合議決議的方案去執行,那法官除了心證之外還有什麼方式證明?
阿對了,如果有找到對價關係的金流,那不要演了直接貪污起訴七年起跳就好。 到時候看看會不會在市長家裡找到幾萬塊都拿來當作不明金流的證據,那實在是看低選民智商。
※ 引述《s800525 (Tim)》之銘言:
: 孤陋寡聞還真不知道有這條圖利罪
: 好奇有這條罪的話,台灣一堆公務員不是都逃不了?
: 像台灣圖利最多的不就半導體業?給錢、給土地甚至稅減免都很常見
: 對企業給政策上好處大多是希望帶來未來的正面效益,如果給的好處沒有對價關係(收錢)
: ,只要解釋說是希望帶來OO願景或公眾利益不就能解釋過去?但反過來說這樣法官主觀判
: 斷太重,說你圖利就圖利也有可能
: 如果圖利罪這條能自由心證成這樣,那只要掌握司法不就可以隨時搞人了?
: 真的好奇這條法條能這樣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