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跟圖利的差別
貪污治罪條例(節錄)
第 4 條(違背職務貪污)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不違背職務貪污)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圖利)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從圖利開始看
要件是「明知違背法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
不違背職務貪污則是「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首先京華城案是不是合法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