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不喜請翻到最後一行
法官法第四條第一項: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
調、考核、獎懲、專業
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
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第二項: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
期一年,
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
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
法院院長遴聘。
法官法第90條第一項: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
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
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
90條第五項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
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
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球證(法院) 、旁證(檢察署)都是我的人,你怎跟我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