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一件事 目前有爭議的一點是原先的都委會裡面有反對意見的委員後來沒續聘的問題
查了一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裡面的第四條第三款: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就左列人員
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四、熱心公益人士。
以上看來,委員最後應該是由市長蓋章聘任
大多數的委員應該都是其中的第三跟第四款人員 包含有網友提到過的曾光宗委員
然後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一項這麼說: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
之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
因為台北市政府官網只看的到最新一年的委員名單
粗略掃了一下曾委員有出現在會議記錄裡面的是106-109年
出現在4個年份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但正常來說續聘三次以後本來就不能再找他當委員了?
有比較懂這方面資訊的版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