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講今天的裁定,是之前台南市政府的舊案,作為長官其實說自己不清楚法規就好了
。
但我感覺很奇怪,為什麼政務官可以總是在「學習」,而不用負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許惠美即基於圖利○○公司之犯意,違背其主管或監督食藥科業務之權責,及逾越藥事
法第92條規定之裁量範圍,於核閱上開○○公司裁罰案簽稿時,即藉口日前已另案裁罰○
○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為由,遂一再要求下屬即承辦人蘇貝佳、股長張芝惠對該案不
予裁罰並更改訪談筆錄,惟經蘇貝佳、張芝惠堅持依法行政而仍簽請裁罰,許惠美見力阻
無效,遂先於該公文上核章示意同意承辦人之意見,藉以規避其形式責任,然旋於同年2
月3日,在其長官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林碧芬核閱○○公司案件裁罰簽稿時,私下
向林碧芬遊說稱:「這個人很重要,不可以罰這個人,這個人是我一個熟識的人,這次如
果再罰就是第二次」云云,然經林碧芬審認該案事證明確,且與前案情節不同,並無得不
予裁罰之空間,遂予明確拒絕並於同日核章同意裁罰;嗣許惠美仍未死心,見陳怡甫於同
年2月2日就任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對於違反藥事法規定得予裁量之範圍並無所悉,遂
認有機可趁,其即再改私下向陳怡遊說,而向陳怡訛稱局長在本案有裁示免罰之權限,致
陳怡誤信許惠美所述屬實,遂於同年2月9日在該案簽呈上核章並手寫「告知,免罰」等內
容,致承辦人蘇貝佳收受簽呈後,迫於長官裁示,遂另於同年2月16日簽辦○○公司案不
予裁罰之函稿上呈,再經許惠美於次(17)日核章代為決行發文,○○公司因而獲得免除
罰鍰3萬元之不法利益,許惠美即藉上開方式圖利○○公司3萬元。因認被告許惠美係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
「證人即時任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陳怡於106年6月21日第一次接受臺南市調查處調查,
且經提示附件一之簽呈檢視後,其證稱:伊當時有請食藥科科長許惠美、技正王基山、股
長張芝惠、技士蘇貝佳及其他科室部分人員,一起到局長辦公室討論,伊問在場人員該案
件是否可以免罰,在場人員皆未表示意見,伊才會在附件一簽呈上簽註「告知,免罰」,
伊當時的心態是覺得該案件並沒有對社會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才會詢問是否可以免罰,
在場人員有人表示該案也可以不用裁罰,且沒有人表示一定要裁罰,伊才會簽註「免罰」
,當時究竟何人表示什麼意見,伊記不得了,至於許惠美與蘇貝佳討論的內容伊不知情,
許惠美「不曾」私下向伊建議該案不予裁罰,至於許惠美是否於局長室大家討論該案時表
達不予裁罰的意見,伊記不清楚了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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