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律師不知道是真不知道還是故意混淆視聽,本人菜鳥小律師,執業僅五年身上都菜蟲
但至少知道,羈押的審查是有順序的:
首先,要先符合「犯罪嫌疑重大」(刑事訴訟法101條本文):
而檢方用受賄及圖利兩罪聲請羈押,那檢方所提出的證據,必須至少要讓法官認為柯文哲
罪嫌重大,所以就收賄部分至少要有「金流」(不明款項、大筆現金等);圖利部分至少
要有「明知」(下達指令的對話截圖或公文裁示等)。
其次,法官若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才會進入「有無羈押必要」的審查(刑事訴訟法101條
各款):
這位律師所說的「實質影響力」,是審查羈押必要時的實務見解,也就是因為你的身分地
位具有實質影響力,可以影響若干證人、共同被告的供詞,所以串供之高度可能,所以有
羈押必要。
今天北院的裁定是連第一關(犯罪嫌疑重大)都沒過,所以根本沒進入第二關,不會去審
查是否有羈押必要,實質影響力的見解當然不會出場。實在不懂這律師不斷強調實質影響
力的意義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