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卡提諾法學者,想來跟各位大大討論一下威京這案。
都市計畫法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
所以,威京向北市府提交計畫這點沒有違法,合先敘明。
然後就是「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先簡稱都獎法好了。
都委會根據該法,創了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宜居城市貢獻等獎項,
然後威京適用這三個獎項加起來就是有爭議的那20%。
現在問題來了,都獎法可不可以由北市府自己創定獎項?
都獎法係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
後段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
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所以看起來北市府都委會創立這三個獎項也沒有違法。
下一個問題,那威京不算都更案,應該不能適用這三個獎項?
所謂「都更案獎勵」定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而此辦法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訂定之。
與依據同條例第五項的參照依據本來就不同,
所以都獎辦法跟是否一定要是都更案其實也沒關係。s
至於監委所說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商三560%,到底是獎勵的天花板,
還是達到商三上限之後可否再獎勵就是另外一個問題,
如果這樣說的話,未來都更獎勵是否也會卡在天花板?
那絕對不利於日後都更的,歡迎青鳥小草們發表意見,友善討論~
補充一下,每條法我都用顏色標起來了,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vs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其實是兩個不一樣的東西,前者就是給都更案用的,後者是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