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菜鳥小律師,本日第二篇
針對容積率部分,老實說,我也不相信柯文哲不知情
但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要件,從來就不是公務員知情或不知情,而是公務
員「明知」違反法令,還圖他人之利益。
在行政機關中,涉及高度專業性或屬人性事項,通常會由專家委員會以合議制方式形成決
議,而非首長單獨決策。(例如:性平會、人評會、考績會、地價評議委員會等)而本案
都審會一樣是合議制委員會。
而實務上,委員會所形成的決議,首長通常會基於尊重專業,不會去變更決議之內容,若
擅自由首長單獨變更委員會決議內容,除非有很堅強的理由,否則反而可能構成違法。(
例如人評會決議記過一次,首長擅自變更為記過兩次,該記過兩次的決定就很可能被法院
認定違法而撤銷)
因此,要認定柯文哲是否構成圖利罪,重點是柯文哲有無實質上影響都審會的審查,致使
都審會作成違法決議內容,此部分檢察官必須舉證。(例如:有證據證明柯文哲直接變更
都審會決議、柯文哲指示都審會委員作成違法決議、柯文哲直接換掉反對委員等)
昨天北院的見解顯然是檢察官這部分的舉證有所不足,導致無保請回的結果。至於今天所
有媒體、名嘴在吵柯文哲怎麼可能不知情,並不是昨天羈押庭法律上攻防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