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zell (n/a)》之銘言:
: 由都市計畫法(上位法)來看
: 非都更地區只要不超過20%,其餘要給多少、怎麼給則是地方自治權限
: 因此各縣市有訂定自己的條例
: 台北市叫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高雄市叫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 條例內會明訂容積率和容積獎勵的條件
: 所以,本案適法性爭點就一個:
: 「可否於都市計畫書內,訂定中央法規或地方條例未明文規定之獎勵條件」
: 但這個問題,
: 監察院、彼時北市府、現任北市府、各黨民代及支持者
: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法律解讀(所以才能吵這麼久)
: 最終也只有司法單位可以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斷
: 所以爭半天也沒有任何意義
: 但所有人應該都會有共識的一個概念是
: 「這個標準必須放諸全國皆準」
: 所以必須同時來檢視其它縣市的都市計畫有沒有相同情形
: 拿新竹市來舉例
: 竹市對於非都更案(都更案有訂條例)似乎沒有針對容積率和容積獎勵特別訂定條例
: 所有土地分區容積率和容積獎勵辦法,都是各別訂在都市計畫內
: 所以上述爭點如果套用到新竹市,就必須回歸中央法有無明文規定
: (因為根本沒有地方條例可以"遵守")
其實看目前土地使用分區
最常見的住三或商三
住三容積率225% 建蔽率45% 相當於蓋5層樓
商三容積率560% 建蔽率65% 相當於蓋9層樓
(如果考量公設不計容積的因素 可能還會多個30%左右 不過就不細算了)
也就是基本上台灣看到10幾20層以上的高樓
很多不外乎就是靠容積移轉或容積獎勵來增加容積率
容積移轉簡單來說就是跟其他土地買容積
大部分的就是從古蹟或歷史建築那裏買
例如台北市最有名的就是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
台北市很多建築的都是跟那裏買容積的
不過聽說現在也賣得差不多了
然後容積獎勵
基本上政府大部分也怕被說圖利廠商
大部分都會用些對價性或公益性
不外乎就是給予代金 或是認養周邊公園設施之類的
當然最簡單就是走都市更新或危老就是
雖然容積獎勵的確是地方政府可以不違背母法下設立自治條例看怎麼給
但有些給得實在是有點....
我還記得我剛工作時
那時候有個臺北好好看系列二計畫
簡單來說就是當時的台北市政府為了美化市容
鼓勵私有地自建公園
只要維持大概兩年的公園
就可以給予最多10%的容積獎勵
我印象最深刻就是當時在天母圓環旁曾經有個小公園
過幾年變成一棟超高的建築物
查一下那棟建築得到52.76%都更容積獎勵
13.99%公共停車獎勵(聽說過幾年後那停車位還被賣掉了)
6.04%台北好好看系列二獎勵 以及19.31%的容積移轉
多蓋了92.10%
於是就變成一個超高的建築物了
只能說如果把台灣所有容積獎勵的案子都查過一遍的話
結果應該會很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