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刑法 第126條 第1項
1.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10條 第7項
7.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請問只給被拘禁的人 吃麵包 跟喝水 害人吃到吐 緊急送醫 還上新聞
根本妥妥的凌虐人犯罪啊!
484要把凌虐著抓起來?
然後看一下 裁判判決
發現都是民國30幾年的事
怎麼現在都民國113年了,還在凌虐人犯阿?
一朝回到解放前 都是真的!!!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