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ck102233 ()》之銘言:
: 很多人犯案自己主動投案都會說晚上睡不好覺的關係
: 被害者都會在夢中來找他,導致早上精神不濟、諸事不順、食慾不振等等
: 那害別人輕生的人呢?
: 晚上睡得好嗎?會不會失眠?會不會暴瘦?
問題在於,是出於間接還是直接?
是故意還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之?
要摸著自己良心說事的話:
間接不知情:「什麼都不關我的事,我就是對社會冷感的」
在這情況下,拿他沒辦法啊...
間接故意 :早知道這事很有可能會發生,但卻放任不管
這種算不負責任,但也成為「結果加重犯」之導火線
直接不知情:不能說是真正造成事情發生的主因,但沒想到之後會發生這種憾事,這時候
怪罪已經屬於過當之舉動,只能感嘆自己倒霉
直接故意 :這才是真正的罪大惡極,明知道事情會發生了,卻置之不理
不管使用再多的花言巧語,都不足以掩蓋其應承擔的責任
不管是哪一種類型都好
反正只怕「人心不足蛇吞象」,麻煩惹上身了都不自知,才是真正的可怕之處,也沒有任
何他人可以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