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在那邊講違法,到底違哪條法?
今天要認定是圖利,那有個前提就是明知違法,
那今天北市府創造那三個獎違法?
還是都委會讓京華城得那三個獎是違法?
這兩件事情其實檢方根本都不敢出來打違法,
為何?因為那三個獎,現任北市府到今天都不認違法。
在柯P主政的時候為什麼不報?
因為那時候的北市府一定傾盡全力維護自己清白,
現在的北市府當然認為前任的事,自己發個聲明就算了。
那讓京華城得那三個獎是否違法?
我不確定那三個獎是不是只有京華城拿過,
當初議會質詢柯P就說了這三個獎標準一致就好,
而且我相信非都更案卻用此類方式換取獎勵的建案,
絕對不只京華城一案,如果要這樣定義,
那同類案件只會全部被挖出來檢視,
檢方或是說党難道要與全部建商為敵?
那如果上述兩件事都沒違法,
我在合法的情況下方便建商做事,這樣算圖利?
其實建商蓋一棟樓,如果能有公共的部分,本來就可以適當處置,
譬如101,如果沒有各種調整各種限制鬆綁,如何成為台北的地標?
如果照通用標準你跟我說這個高度能蓋?
所以,說來說去還是只敢打行賄這一項,
問題就是沒有金流,一直在那邊不明金流,
只要沒有證據證明錢與威京那邊有關聯,
柯P基本上是關不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