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uchAgain (謝謝)》之銘言:
: 容積獎勵 法規只規定不能超過20%
: 至於20%怎麼審核
: 都是各縣市政府自訂項目來做權重分配以及審查
: 譬如是否開放空間、綠建築等等
: 那麼問題來了 決定該不該給獎勵的
: 是法官、檢察官 還是 都更專家?
: 如果都是法官檢察官能判斷
: 那這行業也太卷了吧
: 不僅要懂學術論文判斷抄襲 還要懂都更
: 法官跟檢察官是不是要加薪啊?
: 補充:
: 推 chkao: 不是喔,都更是50%,非都更20%
: → chkao: http://i.imgur.com/SIn8OHF.jpg
: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10577
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
定者以外,其餘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也就是細部計畫可以由市政府自
行核定即可實施。
但是,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也就是民國91年內政部公布實施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這個審議原則中的第8條中規定細部計畫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
也就是說,細部計畫由市政府自行核定,但是細部計畫裡面有關容積率的上限,不能超過
主要計畫的限制,也不能超過「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的容積規範。
除非主要計畫裡面就訂有容積獎勵的辦法,讓細部計畫可以作為準則,否則不能超過主要
計畫的限制。不能透過變更細部計畫的方式,新增一個在主要計畫裡所沒有的容積獎勵規
定來突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容積限制。
但是這案就是這麼做了,直接企圖在細部計畫裡創設一個主要計畫裡面沒有的容積獎勵。
既不像都更案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又不去變更「主要計畫」的容積獎勵規定(因為要送內政部核定,程序較久),直接想用細
部計畫變更就闖過去。
比較奇怪的是,明明「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章中就有綜合設計放寬與
容積獎勵規定不去用,搞出一個參照都更獎勵的無法源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