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n01223489 ()》之銘言:
: 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
: 定者以外,其餘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也就是細部計畫可以由市政府自
: 行核定即可實施。
: 但是,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 也就是民國91年內政部公布實施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 這個審議原則中的第8條中規定細部計畫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 。
: 也就是說,細部計畫由市政府自行核定,但是細部計畫裡面有關容積率的上限,不能超過
: 主要計畫的限制,也不能超過「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 管制自治條例」的容積規範。
: 除非主要計畫裡面就訂有容積獎勵的辦法,讓細部計畫可以作為準則,否則不能超過主要
: 計畫的限制。不能透過變更細部計畫的方式,新增一個在主要計畫裡所沒有的容積獎勵規
: 定來突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容積限制。
: 但是這案就是這麼做了,直接企圖在細部計畫裡創設一個主要計畫裡面沒有的容積獎勵。
: 既不像都更案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又不去變更「主要計畫」的容積獎勵規定(因為要送內政部核定,程序較久),直接想用細
: 部計畫變更就闖過去。
: 比較奇怪的是,明明「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章中就有綜合設計放寬與
: 容積獎勵規定不去用,搞出一個參照都更獎勵的無法源獎勵。
你拿出來的2條是容積不得超過560%的部份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就很清楚有說明了
跟獎勵容積沒有半點關係
如果照你的幻想來解釋
那超過560%都直接違法了啦
獎勵容積內政部是規定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的1.5倍
中央最多給到30% 地方最多給到20%
京華城用44億買了30%的容積
另外20%是自提計劃認養公會回饋社區和綠建築去換的
你拿560%的部份來瞎扯到底是在講什麼?
現在為什麼這個案子會被說沒有法源
那是因為台北市只有訂都市更新建築獎勵辦法
並沒有訂一般建築獎勵辦法
但京華城是用都計法24條自提辦法來跟市府換容積
以母法來說本來這20%就是市政府可以去裁量的
因為沒有立法 懂了沒有?
如果明顯違法還需要你在這邊瞎扯才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