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外持刀砍人 男辯「沒下手」卻被同夥供出
聯合報/ 記者 陳敬丰/宜蘭即時報導
宜蘭地檢署外今年4月間發生一起砍人事件,19歲蔣姓男子得知仇人到地檢署為人接風,
夥同其他4人開車堵人,打傷、砍傷游姓男子。持刀砍人的羅姓男子一開始沒被逮到,被
蔣男等人供出,到案後辯稱沒砍人,但指紋留在西瓜刀上,遭檢方依殺人未遂起訴。
起訴書指出,蔣男因細故與吳姓男子結怨,今年4月16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上看到吳男
限時動態要前往地檢署,馬上聯絡20餘歲的羅男、張男、簡男、朱男,分乘2輛自小客車
前往堵人,晚上9時許來到縣政西路與縣政九街口,攔下正要騎機車離去的吳男等人。
羅男先從副駕駛座下車,手持1把西瓜刀,追上吳男砍傷手臂,吳男朋友游男上前抵抗,
羅男出手更狠,直接朝游的頭部與背部招呼,蔣男、張男陸續拿鐵棍下車,毆擊游男,簡
男與朱男吶喊助威,行兇後一夥人上車揚長而去。
吳男等人報警,游男被送往陽明交大附設醫院搶救,受到氣顱、頭部撕裂傷、背部撕裂傷
、左小腿挫傷等,所幸救回一命。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與吳男等人的證詞,隔日晚上陸續
抓到蔣男、張男、朱男、簡男等人,未逮到羅男,扣得作案的鐵棒,移送地檢署偵辦。
蔣男、張男坦承犯行,但強調只有拿鐵棍攻擊,使用西瓜刀的是羅男,也供出西瓜刀丟在
壯圍鄉某處橋下;警方找到西瓜刀,並循線逮捕羅男到案,羅承認有妨害秩序、傷害,辯
稱自己是開車的,拿刀砍人的是蔣男。警方採集西瓜刀上的指紋,比對確認是羅男指紋。
檢方日前依刑法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起訴蔣男、羅男、張男,另依刑法150條第2項聚
眾強暴脅迫罪,起訴簡男與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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