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曝蔣萬安早幫柯背書沒圖利!黃國昌秀蔣

作者: j0588 (scarecrow0588)   2024-09-05 12:08:31
※ 引述《waiting312 (GAINNINZOMA)》之銘言:
: 京華城的事情,看到現在覺得滿頭問號,
: 有很多疑問,希望有懂公務體系的版友可以幫忙釋疑
: 先說我目前的理解,有理解錯誤的話麻煩版友指正
: 如果柯或彭振聲有收賄,基本上直接完蛋,沒有爭議
: 如果柯或彭振聲沒收賄,被控圖利,那就有解釋的空間
: 圖利的前提是"明知道違法還讓廠商拿到好處"
: 假如兩個人都沒收錢,那以下的狀況會有問題嗎?
: 1.
: 京華城的容積率從392到560,柯市府本來也沒同意
: 是被監察院糾正後,北市府才同意,392到560,會有圖利的問題嗎?
現在股市有點膠著,所以乾脆來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監察院的糾正不以達到違法程度為必要,只要它覺得機關行政不恰當、不妥,就可以糾正你。在京華城這個案子中,監察院顯然是認為北市府的作為消極,損害人民權益,所以糾正北市府。
京華城案詳細情況我不太瞭解,但圖利罪是以明知違法為要件。但從監察院的糾正及北市府回復監察院認為本案合法的情況,可以瞭解本案起因是法規不明確所造成的爭議。既然如此,就很難認定相關人等明知違法而圖利。
: 2.
: 京華城後來爭取到的獎勵容積被監察院說有違失,
: 到底叫做北市府"違法",還是市府這樣做"不適當"?
: 是不是"違法"才有現在檢調的問題?
前面講過不再贅述。
北檢問題比較大,感覺是頭洗下去了只好硬幹,這也可以看出檢察官權力缺乏節制的問題。以前看過一個講法,部分檢察官因貪污罪難以取得定罪證據,所以乾脆一直上訴,就算最後無罪確定也無所謂,因為貪污罪從起訴到最後確定往往十數年,被告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受盡煎熬,已經足夠懲罰被告。查了一下同樣是監察院發布的報告,台灣的貪汙起訴定罪率只有48.52%,就可以知道台灣檢察官的水準如何。
: 3.
: 議員幫市民跟市長陳情,市長不是都市計畫專業,交辦負責工程的副市長去討論,
: 副市長主持的都委會的結論如果是可以,那市長去推翻會議結論會不會有問題?
理論上是可以推翻,但實務上基於尊重專業,通常會照案通過,要不然光解釋及應付申請人打官司,就要搞很久了。但政府機關有分層負責的規定,本案同意的公文很可能是由副市長批核,不會送到市長桌上,那就根本沒辦法扯到市長身上。
: 4.
: 副市長是土木專業,不是都市計畫專業,
: 如果他按照正常會議程序,沒有刻意偏頗或哪方的立場,
: 都委會做成的結論,副市長作為會議的主持人,會有圖利的問題嗎?
沒有。
但如果刻意偏頗,一樣不見得有圖利問題。如前所述,圖利罪以明知違法為要件。而主席也是開會委員之一,本身當然也可以有自己的偏好與考量,只要沒有違法,都是屬於行政裁量的範圍。要不然講個簡單的,報載高市府辦演唱會都不收場地費,這不就明顯圖利了嗎
: 5.
: 監察院說柯市府的容積獎勵有問題,提出糾正之後,
: 蔣市府的都委會又針對監察院的糾正開了會,
: 會議結論是,合法沒問題,那這樣到底是啥狀況,
: 這件事"有沒有違法",誰有資格做最後的裁量?
都市計畫是屬於行政法的範疇,如果京華城業主不滿北市府決定又訴願被駁回,是要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在行政法的領域,有無違法大致上有分兩塊,一是法條本身的部分,也就是北市府的行政裁量有無逾越法條明定的範圍;另一則是涉及到高度專業知識的判斷餘地,通常行政法院法官在審查時會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即所謂尊重專業。以京華城案為例,假如法令規定上限是給20%,那委員會不管是給5%、10%還是20%,都屬於委員會的判斷餘地。
所以北院刑庭裁定書直講本案違法,實在不宜。
: 以上幾個有疑問的點,有比較熟公務體系的人可以解答嗎?
: ※ 引述《ralphkawaii (運動身體好!!)》之銘言:
: : 所以這件事最後有可能變成,
: : 京華城案容積沒問題(蔣萬安市府專業認定)
: : 兩任市府參與討論的委員都沒罪
: : 但是沒有實際參與討論的柯文哲有罪?
: : 要如何在一個沒問題的案子上有罪啊?
: : 案子無罪但是市長有罪!
: : 很期待這樣判耶,除了美學跟疫苗以外
: : 應該可以開創另一個華國首創!
: : 大家說好不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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