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台視
2.記者署名
張碧珊
3.完整新聞標題:
柯文哲「知法犯法」涉圖利京華城案!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京華城容積率案持續延燒,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今(5)天下午2點再開羈押庭,經過2
個多小時的審訊,下午4點半結束,法院下午5點20分左右宣示裁定結果,確定「羈押禁見
」。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被告柯文哲明知京華城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率,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多億元,
涉犯貪污之圖利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柯文哲所述與已被羈押的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人所述不一,此案涉犯最
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
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最終法院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故認確無法
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依規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
、通信。
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OO、抑或與共犯沈
OO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
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
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
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OO、應OO、彭OO等所述不一。為保
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
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
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
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
共犯沈OO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
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
信。
責任編輯/張碧珊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ttv.com.tw/news/11309050001000W
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