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以前的舊名是「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1
依據上述的「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可以得知每個不同的都市計畫地區
,市政府都可以擬定細部計畫,所以就有了「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
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109 年 11 月 16 日府都規字第
10931021581 號公告公開展覽。
https://tinyurl.com/53dktark
同樣再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可以得知市府依據實際使用情形,
可以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管理,所以就有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依據上述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章 商業區 第25條,可以得知商三
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此為上限);但是560%上限不包含第十一章的容積獎勵,容積獎勵
放寬是另外計算的。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
建築基地只要符合第79條所述的五個條件去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就能放寬容積和高度限制
;大致的條件包含建築基地總面積、臨接道路寬度、留設空地比率、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
面積與形狀具體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面積的比率。
再來第80條、第80-1條~第80-5條,都有規定各種土地用途可以提供容積獎勵: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上述都是民國99年~100年時的市政府就已經訂定的法條。
第80條: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商三可以獲得放寬(開放空間面積乘以三分之一乘以容積率)
,假設他們的基地有45%是開放空間的話,那就能獲得15%的容積放寬的意思。
京華城在都市計畫內有捐出建造「台北偶戲館」理論上符合第80-1條,「公園設施」理論
上符合第80-3條,這些都是由都市計畫案的主管機關核准,酌予獎勵。
既然是酌予獎勵,那只要公展計畫書裡面的獎勵名目有符合上述法條規範內就行了。
在公展計畫書裡,第15頁的修訂計畫內容有提到:
第三種商業區(特)除本計畫說明書規定者外,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三種商業區有關規定,其餘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接著計畫內容才提到獎勵的細項,所以很明顯法源依據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
條例」,而不是什麼都市更新獎勵辦法;只是主管機關在「酌予獎勵」時,訂定獎勵方式
或者名目,開會討論時有參考過都市更新獎勵辦法而已。
如果申請的容積獎勵有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者有違反其他內政部的
法規,那就是交給法院判決的事情了,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