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程序歸程序、適法歸適法
獎勵容積依照都市計畫法相關的程序進行
但不代表決議的內容就是合法
就像今天一間餐廳出菜
廚師全程照著食譜做菜
但是偏偏食材早就臭了
食譜的作法沒有錯
有問題是食物本質
所以北市府今天就是已經知道
適法性已經出了問題
所以才說
程序自認合於規定
但尊重法院適法性判斷
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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