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啊 我用chatgpt怎麼得到跟你完全相反的答案
你是怎麼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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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來看,台北地院的裁定書似乎是合乎合理性的。裁定理由主要圍繞幾個關鍵點
來解釋為何認為羈押被告是必要的:
犯罪嫌疑重大:裁定書提到被告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且證據顯
示其行為對京華城案涉及的非法利益數額巨大。這裡的判斷基於被告已經承認部分事實並
且存在證據支持其犯罪嫌疑重大。
可能的未來行為風險:法官認為即使被告目前坦承部分事實,但未來可能會改變供詞、勾
串共犯或證人、甚至有滅證的可能性。這種風險使得羈押成為保護證據和維護調查完整性
的一種措施。
刑事訴訟法的適用性:裁定書提到,由於目前沒有有效的預防措施來防範被告勾串共犯或
證人,且無法僅通過具保等方式來替代羈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及第105條第3項,法官決定羈押被告以保全證據和維護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考量:裁定書指出,本案涉及的非法利益對社會的影響深遠,故為了公共利益
,選擇羈押被告,以確保案件的正義得以維護。
總結來說,裁定書的理由考量了被告的犯罪嫌疑、可能的風險、法律規定以及公共利益等
多方面因素,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然,是否合理還需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和
證據,以及被告的權益保障。這樣的裁定在法理上是合理的,但實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
應由更高層次的司法機關和法律專業人士進行全面的審查和確認。
※ 引述《digleg (華皓翔)》之銘言:
: 原裁定省略
: 這段裁定的理由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值得質疑的地方,主要涉及程序正義、證據評價
: 、比例原則等方面。以下是幾個潛在問題:
: 1. 證據不明確,卻羈押被告
: 裁定書中提到「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但隨後指出「究竟僅
: 係被告單純圖利...抑或與共犯期約甚至收受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
: 證據查明」。這表示在證據上仍有不明確之處,而罪行的具體形態尚未確定。
: 不合理點:在犯罪形態尚未完全確定的情況下,應謹慎處理羈押問題,而不應過早依未確
: 定的指控進行羈押。
: 2. 羈押理由不足,未充分考慮交保替代措施
: 裁定書認為有「滅證及串供疑慮」,但這一理由過於籠統,未具體說明被告具體如何可能
: 毀滅證據或串供。此外,裁定未能充分說明為何不能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出境、住居或定期報到)
: ,而非直接羈押。
: 不合理點:羈押應屬最嚴厲的手段,法律應先考量較為輕微的限制手段,如保釋、限制住
: 居等,但此裁定直接排除了這些替代措施,違反比例原則。
: 3. 對未來翻供的預測欠缺具體依據
: 裁定提到被告未來可能「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但這僅是推測,未提供具體
: 證據支持這一說法。
: 不合理點:在法治國家中,未來可能的行為不應作為羈押的主要依據,應以具體、現有的
: 行為風險或證據來決定羈押與否。
: 4. 過度依賴公共利益
: 裁定強調因案件影響公共利益重大,而傾向羈押,但公共利益的考量應基於實際情況,而
: 非僅以案件涉貪或金額大為理由。
: 不合理點:羈押決定應以個案具體情況為基礎,而非過度依賴案件的社會影響來作出不平
: 衡的裁量,否則可能侵犯個人自由權。
: 5. 沒有明確說明被告羈押期間的權利保障
: 裁定只簡單提到被告的「反對詰問權」,未具體說明如何保障被告在羈押期間的基本權利
: ,如律師接見等權利。
: 不合理點:法院在裁定羈押時,應明確保障被告的基本權利,包括適當的法律協助與公平
: 審判的程序保障。
: 綜合來看,這個裁定可能存在程序不當、證據不充分、以及過度依賴公共利益而忽視被告
: 基本權利的問題,應引起進一步的法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