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柯文哲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理由:明知違法

作者: holiybo (米羅)   2024-09-06 12:54:58
柯文哲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理由:明知違法仍執意為之
中央社
2024/9/5 18:07(9/6 12:13 更新)
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聲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獲無保請回。高院發回更裁。台北地方
法院認為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
見。可抗告。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8月30日展開搜索、約談行動。檢察官認定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
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滅證、勾串之虞
,將2人聲押禁見。
北院認為,柯文哲並非都委會的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
檢察官舉證無法認定柯文哲犯罪嫌疑重大,裁定無保請回。彭振聲犯嫌重大,裁定羈押禁
見。
檢察官及彭振聲分別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依柯文哲積極介入等客觀情狀,對京
華城案是否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昨天發回更裁。北院今天下午2時許再開
羈押庭,下午5時許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
北院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所指部分事實,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
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威京集
團主席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款圖利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表示,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
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的要件。但柯文哲所為是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
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的具體證據查明。
北院指出,偵查是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
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使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
、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且柯文哲所述,仍與已被羈押的共犯沈慶京、應曉
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
北院表示,為保障柯文哲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最重的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因
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認為,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的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為保
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200餘億
元的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
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編輯:
張銘坤)1130905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9050315.aspx
之前的新聞有談到:
京華城案基準560%,2020年再以韌性城市(4%)、智慧城市(8%)、宜居城市(8%)等三項名義獲得20%的容
積獎勵,加上京華城花費44億元,購入30%容積移轉,等於原容積乘以1.5倍,容積率因
此從原本560%變成840%。
所以這些巧立名目跟所謂的購買容積移轉都是違法的囉?
是沒有法源亂給要幾%就幾%,所以進去蹲了
是嘛?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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