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k47box (陽光黃金蛋)》之銘言:
: 監察院糾正的法律效力
: 能夠代表刑事案件上的違法認定嗎?
: 如果可以,那還要法院幹嘛?
: 如果不行,怎麼能夠直接認定違法?
: 不覺得這件案件很弔詭嗎?
: 為什麼檢院能夠依據監察院糾正來認定刑事責任?
: 有沒有法律大神能夠解說一下?
參考《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一、「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
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二、「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
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如果曾參與審計類型之工作
應該多都曉得,監察院主要是為監督制衡政府部門而來,其中發生不當情事(老樣子,人
家的自由心證)時,得要求處理
這與對公司帳目進行排查的作法,都是基於相同的道理。
但法院至多只負責審查適法性,不代位認定程序上是否錯誤、刑法或其他特別法上是否有
不當行為
因此說「繞路調核」一詞,顯然有一定的觀察上之誤解了
如果認為監察院的作法有誤、不當,應該要先提起訴願、接著再去行政庭提出不服抗議,
一切都是循序漸進而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