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niok (不告訴你)》之銘言:
: https://0rz.tw/WH08T
: 找到計劃書跟會議記錄了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 京華城說他們不能用自治條例80 1-5
: 他們一開始的理由是達不到規定要求 後來的理由是獎勵會超過上限
: (這理由滿蝦的)
: 所以才要求放寬條件 比照都更獎勵條件
: 很多委員都有提出適法性的問題
: 其實乖乖照自治條例走就一點事情都沒有了 可惜
感謝kuniok的指路,這樣我就查到了
你給的細部計畫書裡面提到的是「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75 次會議紀錄」
https://tinyurl.com/yc4xhfv3
曾光宗委員:
......申請單位設計的地下室開挖率 81.05%,達不到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綜合
設計放寬之開挖率 70%標準,所以要適用別的法令,讓市府給你們容積獎勵,但這是申請
單位的問題、不是臺北市的問題、也不是臺北市民的問題,而申請單位要的容積是臺北市
民的容積,申請單位做不到的事情,卻要求給予容積,這邏輯申請單位必須先解釋清楚。
另外還有「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第 1 次專案小組會議 」,也有提到相同的事情。
https://tinyurl.com/2fzesddx
根據上述網址裡的「110.03.18京華城案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當天簡報」,簡報第14頁~
第19頁,京華城希望申請容積獎勵,但又說如果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的容積獎勵先決條件來蓋建築,會讓他們的位置和建築設計產生不良影響......等理由
,所以希望申請除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外的方式獲得容積獎勵。
例如110年「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參考範例」
https://www.arch.org.tw/Laws/bulletin_more?id=c964cb3e1cab42d2a366cf60f4e7706a
地下層開挖規模(開挖率),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辦理:
商一~商四:80%以下
住三、住四、工一~工三:70%以下
住一、住二:50%以下
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地下層開挖規模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外,再減 10%為其最大開挖
面積。
商特區按原使用分區檢討地下開挖規模。
所以京華城身為商三(特),是原屬於工三去轉成商三的商特區,要按照原本的工三區來規
範地下層開挖率,也就是70%,而且當他們想要申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的「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時,還要再減10%來規範,理論上應該是60
%以下才能申請綜合設計放寬?
他們提供的簡報資料和都委會的會議都說是「規範70%」,但也無所謂,因為無論是規範
70%還是60%,京華城都說「辦不到」,他們的資料上聲稱,重建前的原京華城建築地下層
開挖率是81.05%,如果要重新開挖,會擾動附近機場、高鐵、住宅區的土地安定性,以及
造成連續壁接合處產生裂縫,且工程耗費鉅額資金及人力成本......等理由。
所以他們不只是辦不到地下層開挖率70%,無法申請綜合設計放寬,而且還要額外申請開
挖率放寬,一開始都委會的幾次會議也都有要求京華城提供合理的理由,才能放寬。
接著京華城把第80條~第80-5條的各種申請容積獎勵的先決條件,都寫出理由導致無法辦到
,例如沒有建設空間、規劃會重疊到、不符合重建計畫的理念、不宜更動......等等。所
以他們依然是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以其他方式的公共設施和公益性、對價性,來申請容
積獎勵。
所以現在的問題依然回到,他們提供的公益性、對價性夠不夠充分? 拿滿20%容積獎勵合
理嗎?
所以我先前的認知是錯誤的,京華城就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
畫,來申請容積獎勵20%,而不是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