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阿肥朋友不少大學畢業後,都去當公務員了,有行政、民政、地政還有財政的,前幾天聽他們說: 行政處分的公文作成壓力很大,如果經手蓋章都要小心,即使合乎法規,根據專業違反比例原則都可能吃上官司,被上級懲處、司法懲戒、甚至吃上違反刑法官司都有可能。
阿肥無聊查了一下,行政處分若要不違法,需符合
a) 形式合法: 符合法定要求,主要是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有基本的法規依據才可以執行。
b) 實質合法: 除了上敘要求,需經裁量,符合「比例原則」,是否有可行性。
若a和b少一要件,就完蛋了?是這樣的意思嗎?行政處分這麼難,怎麼公務人員還能活的好好的,天天很煎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