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

作者: z3645230 (最愛淳寶)   2024-09-08 00:38:05
: 讓我來嚐試回答這問題
: 北市府的新聞稿寫得很巧妙,想當然是出自法務之手 這牽涉到行政法裡面的:1) 不確定法律概念;2)判斷餘地;這二個基本原則的應用
: 上面的概念對行政法院法官是基本功,但民刑庭法官就不見得,因為就不是他們的專業,
: 就好像同樣是醫師,皮膚科醫師不懂胸腔外科在幹嘛一樣,更何況這也不是刑事庭的職掌。
: 對於判斷餘地,實務上常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4號判決見解:「按人民對行
: 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
: 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
: 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
: 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
: 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
: 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
: 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
: 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
: 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
: 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
: 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惟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下列審查
: 程序違法或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這裡分成程序違法部分、還有實體濫用部分
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
: 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這裡的3.牴觸上位規範就是實體違法部分,今天京華城案件最大的爭議就是「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到底有沒有牴觸「都市計畫法」,所以北市府對於此實體部分認定,目前就是尊重法院有關適法性的見解。
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
: 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
: 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之行政
: 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這裡的7.就很清楚,這就屬於程序性違法,如果今天都審會組織根本不合規定,那就有程序違法的問題,因為柯市府當初都審會組織並無任何問題,因此蔣市府經過自主內部檢視之後,才聲明有關都市計畫法的「程序」合法。
8.行政
: 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比例原
: 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意旨參照),始予撤銷或變更。」
: 你講的合宜性、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等,就是標準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除非審查程序
: 違法或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不然行政法院會尊重行政機關的決定。
: 現在北市府說程序合法,至於上面講的那些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就是尊重行政機關
: 的判斷
: 這樣子講,應該懂北市府新聞稿的意思了吧
所以即使依照判斷餘地,一樣回歸程序和實體,目前北市都發局的聲明稿,很清楚就是在說,「程序」沒有違法,但「實體」適法性尊重法院判斷,因此...
北市府絕對沒有說目前京華城560%以上的實體認定是合法,目前只要是適法性就是先依照法院認定,而法院目前初步以羈押裁定來看,就是認定560%以上違法。
其實裁定書的判斷也不是終局判斷,還是等正式判決書才能知道京華城560%以上是否違法。
我要強調的是
北市府9/5聲明稿就是重新澄清1月份新聞稿,只有說目前「程序」合法,並沒有說目前「實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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