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現在京華城有無違法都不知 圖利要件滿足?

作者: jimabc (Je t'aime)   2024-09-08 02:54:03
我想談談京華城案關於圖利的部分
八卦板先前大部分在吵的是容積率,但是檢調想朝向圖利罪嫌偵辦
所以我認為要指控柯P貪污之前,要先搞清楚何謂圖利
讓我們來看看何謂圖利
圖利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存在於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6-1-4)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6-1-5)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在拿京華城案討論之前,關於圖利罪已有前例可參考,同時最高法院還因此案特別解釋兩
條文差異之處。
前例就是014貪污案以及大巨蛋案。
先簡短回顧014貪污案:
國民黨前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於2010年間擔任立委時,當時地勇公司為了取得中鋼公司子公
司的契約,說要給林益世新臺幣6300萬元,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在立法院、經濟部、中鋼公
司及中聯公司進行關說、施壓等行為,又在於地勇公司第一次未得標時,對於中鋼公司施
壓,威脅撤換中聯公司承辦人副總經理,使中鋼公司高層因而屈從而修改標準重新評分,
讓地勇公司順利取得合約。
本案在一審時法官採「法定職權說」,認定林益世收受6300萬元是「喬事費」,處理民間
公司合約並非立法委員職務,不成立貪污罪,僅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取財罪
判刑。二審高等法院則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林益世利用立委的權力恐嚇中鋼、中聯
公司,而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12年。高院更一審又改採一審
見解,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歷次審理法院的法律見解有歧異,所以提案至大法
庭統一見解。
大法庭於112年3月2日做出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821474-072ba-1.html
(裁定前文省略)
本件法律爭議有二項:
1. 立委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是否屬其「職務上之行
為」?是否即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之標準?
2. 立委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之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
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明知違背法律以及其他規定命令且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
生法律效果」之要件?
這裡直接看法律爭議2,就是本文要討論的部份。
6-1-4 是規定主管或監督圖利罪,主管就是對於自己所主掌範圍內之事務而言,監督則是
指有權監察督導之權責範圍內事項,6-1-5 則是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範圍反之
大法庭認為,6-1-4按公務員執行職務給予人民利益本是正常之事,而圖利行為之處罰,係在規範公務員圖利
私人不法利益之行為,惟有具體指明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方能進一步判斷是否有給予不法
利益之意圖。
圖利罪過去因為違背法令的定義不明,所以修法時增訂「明知違背法令」為構成要件,並
將「違背法令」定明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所以6-1-4的定罪範圍限定有直接指揮監督的事務,要先確定公務員知道在直接職權範圍
內的事務已違反法令仍舊行之,才能判斷是否有給予不法利益的意圖。
否則,公務員執行職務,完全依法令規定為之,而使人民獲得利益者,將均有觸犯圖利罪
之虞
公務員讓你能夠登記房屋土地所有權狀 讓你獲得房產利益 所以公務員圖利你是犯罪?
公務員讓你能夠申請政府補助,從政府那邊獲得金錢利益,也是在圖利你,所以犯罪?
所以大法院才說「明知違法」是必要要件
公務員照法規辦事圖利你讓你獲得權狀獲得補助
是依法行事 沒有明知違法的要件 所以圖利罪不成立。
6-1-5 是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其主體為第4款主管或監督事務者以外之人,
本身無與案件執行有關之任何主監事務,是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而圖利。
就像中鋼跟廠商簽署合約不關014的職權,但014利用立委職權影響力對中鋼施壓關說打電話
,也觸犯了公務員行為規定。
所以6-1-5 所謂「違背法令」,尚及於所有公務員所應遵守之基本規範,並非僅指與
執行該項職務有關之法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故對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如有違反其他公
務員應遵守之法令或義務者,仍屬「違背法令」。
可以看作6-1-5對於圖利的解釋範圍比較廣
好,法律解釋很抽象,我也不是法律專業會看得霧煞煞,總之以014案來看,可適用6-1-5
非主管監督事務但卻利用立委影響力讓中鋼修改規定讓地勇公司獲得標案。
至於6-1-4,可以參考綠媒最愛指控柯P的另一大案:大巨蛋案
此案被起訴判決有罪的是馬英九的愛將李述德和新北議員周勝考等人,到所以底干柯P屁
事啊XDD
(BTW周勝考一審被判有罪10年是在2022年地方選舉前發生,結果1個月後的選舉卻還能夠
選上議員,你就知道他背景有多硬了。)
大巨蛋案一審判決李述德有罪,引用的就是貪污治罪條例6-1-4
下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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