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

作者: ksas (ksas)   2024-09-09 09:43:25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 引述《firstshiva (敢愛敢恨真性情)》之銘言:
: : 因為我不是法律專業 有些不明白的地方想釐清
: :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 有法條明確禁止或是有違反哪一條法律規定嗎?
: : 如果沒有 為什麼稱為違法?
: : 據我所知 法律規定都更 危老 可以給予容積獎勵 可是有規定除此之外就不能給獎勵嗎?
: : 懇請有專業知識的鄉民釋疑 感謝
: 這要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了...
: 其中提到的獎勵類型,計有:
: ┌─────┬───────┐
: │ 對應條文 │ 類型 │
: ├─────┼───────┤
: │ 第五條 │ 實施容積管制 │ ─┐
: │ │ 前合法建築 │ │
: ├─────┼───────┤ │
: │ 第六條 │ 都更地區內建 │ │
: │ │ 築違法處理 │ │
: ├─────┼───────┤ │
: │ 第七條 │ 指定社會福利 │ │
: │ │ 設施經公告得 │ ├─ 主管機關認定
: │ │ 無償登記公有 │ │
: ├─────┼───────┤ │
: │ 第八條 │ 公共設施用地 │ │
: │ │ 登記公有 │ │
: ├─────┼───────┤ │
: │ 第九條 │ 古蹟保存管理 │ ─┘
: ├─────┼───────┤
: │ 第十條 │ 綠建築證書 │ ─┐
: ├─────┼───────┤ │
: │ 第十一條 │ 智慧建築證書 │ │
: ├─────┼───────┤ ├─ 營建商得申請
: │ 第十二條 │ 無障礙環境 │ │
: ├─────┼───────┤ │
: │ 第十三條 │ 建築物耐震 │ ─┘
: ├─────┼───────┤
: │ 第十四條 │ 區分應實施都 │ ─┐
: │ │ 更地區 │ │
: ├─────┼───────┤ │
: │ 第十五條 │ 都更重建範圍 │ │
: │ │ 廣闊辦理 │ ├─ 主管機關認定
: ├─────┼───────┤ │
: │ 第十六條 │ 協議合建都更 │ │
: ├─────┼───────┤ │
: │ 第十七條 │ 違章建築辦理 │ ─┘
: └─────┴───────┘
: 至於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等,理
: 論上都是在《都市計畫法》範圍之內,得由主管機關認定
: 只是案件本身性質與「都市更新」無關,但卻準用都更獎勵制度,這實在令人費解了。
這裡提到案件本身性質與「都市更新」無關,但卻準用都更獎勵制度
但是根據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
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
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
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或其周邊建築物未能與之配
合者。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七、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八、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京華城用第三項來申請也可以吧? 如果如果有符合第三項,
是否可以使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另外很多人說法院說超過560%就是違法的說法
根據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與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及原建築容積,定義如下:
一、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560% 就是基準容積,所以說"法院說超過560%就是違法的說法"應該是不正確的
法院的說法是
"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
意思應該是要表達560%以上的容積是以違法的方式給予
不是給予560%以上的容積就是違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