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ronCube (高端邁粉)》之銘言:
: 我再講一次…
: 監委的糾正上面寫說, 因為台北市土地分區規則
: 560是商3的上限,所以這個違法
: 檢察官說 560是商3上限 所以超過560就是圖利
: 第一個羈押庭法官說
: 他覺得轉移容積的30%沒違法,他覺得20%的部分圖利
: 第二個羈押庭法官說
: 560%是上限,超過都是圖利
: 所以
: 我是建議各位小草該做的事情是去檢舉各區超過上限值的建案跟建設啦…
: 在這邊討論準用都更獎勵根本沒意義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25 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百分之三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計。
第三種 百分之五百六十
監察院、北檢、法官
主打的就是違反這條,只要超過560%就是違法
但是同法還有一條
第 79 條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
寬。
<略>
監察院、北檢、法官
都沒有提到這條
萬一假設如果
京華城符合第79條
那就獲得了突破560%的法定權利
有了這權利之後
就不能單純以第25條說是違法
剩下的就是台北市政府裁量權的問題
與明知違法無關
頂多就是用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