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院的原文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615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
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
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
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
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
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而臺北市
都委會竟然僅基於「公益性」與「對價性」的考量;且無視本案不是都市更新案件,與都
市更新性質也不同,就逕行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的「綠建築」、「智慧建
築」、「耐震設計標章」等獎勵規定,法外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
」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
%)外加最高20%的容積獎勵,換算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5,585坪(如另加計之
後建築執照的免計容積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該容積獎勵明顯逾越
(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確有重大違失(註4)。
簡單講就是
沒有符合獎勵容積上限就560(移轉沒說)
突破上限必須引用[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內的規範才能突破
依據
京華城的細部計畫書
https://www.udd.gov.taipei/assets/8GqQGQpjQRPvyQZigPY8uo/attachs/%E7%B4%B0%E9%83%A8%E8%A8%88%E7%95%AB%E6%9B%B8.pdf
和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11章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監委認為其他獎勵有法源
但「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無法源依據
總結還是獎勵20%裡頭細項的問題
柯第一次無保請回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31733
法官理由書寫
三、20%之容積獎勵,客觀上確有違法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
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引用的是監察院的報告
且也只有說20%獎勵的部分
柯第二回羈押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31815
法官理由書寫
法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
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
法令,竟仍執意為之,柯貫徹意志,迥然若揭。
實際看起來大概率是引用第一個法官的理由書
且沒有了解仔細
可能以為監察院說超過560%就違法
實際查了一下各縣市
都有基礎容積規範和獎勵容積規範
只是看一看台北的法條說明沒其他縣市清楚
新竹獎勵容積
https://uract.nlma.gov.tw/index.php/rule/detail/484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事業獎勵建築容積項目,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下
列規定辦理:
F=F0+△F1+△F2+△F3+△F4+△F5+△F6+△F7+△F8+
△F9+△F10+△F11
F:放寬後總容積,其上限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F0:法定容積。
△F1: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獎勵容積。
△F2: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更新後分配低於平均居住水
準之獎勵容積。
△F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更新 地區時程之獎勵容積。
△F4: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供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
△F5: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開闢公共設施及捐贈都市更新基金之獎 勵容積。
△F6: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維護歷史建物之獎勵容積。
△F7: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整體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
△F8: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
△F9: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更新單元規模之獎勵容積。
△F10: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之獎勵容積。
△F11: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他促進都市更新 事業辦理之獎勵容積。
高雄容積上限
https://c.nknu.edu.tw/affair/UploadFile/News/2023331112530/%E9%99%84%E4%BB%B65.%E9%83%BD%E5%B8%82%E8%A8%88%E7%95%AB%E6%B3%95%E9%AB%98%E9%9B%84%E5%B8%82%E6%96%BD%E8%A1%8C%E7%B4%B0%E5%89%87-1100513%E4%BF%AE%E6%AD%A3.pdf
高雄容積獎勵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48
二、本市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基準,依下列公式核計:
F≦F0+△F1+△F2+△F3+△F4+△F5+△F6。
前項公式名詞定義如下:
(一)F:獎勵後總容積,其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F0:法定容積,係指都市計畫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
之積數。
(三)△F1: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之獎勵容積。
(四)△F2: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獎勵容
積。
(五)△F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獎勵容
積。
(六)△F4: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之獎勵容積。
(七)△F5: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
十條至第第十二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八)△F6: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之獎勵容積。
台南容積上限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160140000004300-1091109&LawNO=3000&LawNO1=12000&LawNoOrder=2&ShowType=SectionArticle
第三十五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為使土地合理使用,應依下列規定,於都市計畫書內訂
定容積管制規定: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
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其計畫特性、區
位、面臨道路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地質、發展現況
及限制,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管制。
二、其他使用分區,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符合分區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改建時其容積規定
與建築物管理事宜,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
定。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以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建築物以合併整理開發建築辦
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
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不受第三十七條限制。
第二項舊市區、小建築基地之標準,得於各都市計畫書另訂之
台南新市容積獎勵和上限
https://udwe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7104&s=7900256
查詢到台南相對複雜各區有各區的
目前作業就做到這而已
純分享查到的資訊
※ 引述《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之銘言:
: ※ 引述《IronCube (高端邁粉)》之銘言:
: : 我再講一次…
: : 監委的糾正上面寫說, 因為台北市土地分區規則
: : 560是商3的上限,所以這個違法
: : 檢察官說 560是商3上限 所以超過560就是圖利
: : 第一個羈押庭法官說
: : 他覺得轉移容積的30%沒違法,他覺得20%的部分圖利
: : 第二個羈押庭法官說
: : 560%是上限,超過都是圖利
: : 所以
: : 我是建議各位小草該做的事情是去檢舉各區超過上限值的建案跟建設啦…
: : 在這邊討論準用都更獎勵根本沒意義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第 25 條
: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百分之三
: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計。
: 第三種 百分之五百六十
: 監察院、北檢、法官
: 主打的就是違反這條,只要超過560%就是違法
: 但是同法還有一條
: 第 79 條
: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
: 寬。
: <略>
: 監察院、北檢、法官
: 都沒有提到這條
: 萬一假設如果
: 京華城符合第79條
: 那就獲得了突破560%的法定權利
: 有了這權利之後
: 就不能單純以第25條說是違法
: 剩下的就是台北市政府裁量權的問題
: 與明知違法無關
: 頂多就是用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