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嗆殺檢察官+法官!補教師變失控小

作者: iLeyaSin365 (伊雷雅鑫)   2024-09-09 16:36:13
恐嚇罪有兩種
恐嚇安全
恐嚇公眾危安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看了一下,雖然是以非公眾的305條檢舉,
305原則告訴乃論,但被檢舉又變成「檢察官
掌握事證可主動介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但致生危害於該被恐嚇之人的要件,
此時該怎麼認定?
我意思是假如有個國小生公開說我要殺隔壁王
伯伯,可是王伯伯根本不怕死的,
假如自訴,由於王沒有致生危害(當事人
心生怖畏),所以305不成立;
可是要是被人檢舉,檢調又可以主動介入
,保護王伯伯。
此時該怎麼認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