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根據您的資訊
又額外去翻了都省會的會議紀錄
根據京華城細部計畫書
https://www.udd.gov.taipei/assets/8GqQGQpjQRPvyQZigPY8uo/attachs/%E7%B4%B0%E9%83%A8%E8%A8%88%E7%95%AB%E6%9B%B8.pdf
都省會開了兩次會議
775
https://tup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2034477EE886437&sms=39E3238716D334D6&s=45BAEBAE0167632C
783
https://tup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2034477EE886437&sms=39E3238716D334D6&s=A663BE73122DB01B
確實775委員有說到法源問題
後來783有根據775的意見提回覆
根據意見回覆
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czL3JlbGZpbGUvMTg5NzAvODQ0MDM3OS9iZTNiMGJlYS1kY2UwLTRhMWQtOWE1Yi00OWJlOGM5ODIxM2UucGRm&n=My7nrKw3NzXmrKHpg73lp5TmnIPmhI%2fopovlm57mh4nooago5o%2bQ5aSn5pyDKS5wZGY%3d&icon=..pdf
有解釋為啥不適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也有說不走都更跟危老
後來改走內政部國土署的都市計畫法當法源
內政部國土署的都市計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1
用的是
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
看到人家留言有提到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4-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12
第 34-3 條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增額容積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
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
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
前項所稱增額容積,指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配合公共建設計畫之財務需要,於變更都市計畫
之指定範圍內增加之容積。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拆
除重建時增加之建築容積,得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
理辦法規定辦理。
但我還沒去細翻783會議資料中是否有提到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4-3 條
但確實有提到都市計畫法24條
功課目前更新到這樣
就分享參考
※ 引述《kuniok (不告訴你)》之銘言:
: ※ 引述《warrenyen (瘋狂世界)》之銘言:
: : 根據監察院的原文
: :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615
: : 簡單講就是
: : 沒有符合獎勵容積上限就560(移轉沒說)
: : 突破上限必須引用[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內的規範才能突破
: 這邊都是對的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5710637.A.E7D.html
: 你只要把這篇看完應該就有結論了
: 簡單講就是
: 1. 非都更案的獎勵容積法源在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裡的79 80-1~80-5
: 裡面有寫先決條件跟獎勵規則
: 2. 京華城說他們無法符合自治條例申請容積獎勵的先決條件
: 3. 京華城要求比照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 貓膩在於,根據自治條例80-2,京華城需要回捐容積獎勵增加收益的70%
: 也就是200億 * 70% 理論上要回捐給市政府
: 但比照都更則不需要
: 那麼問題來了
: 1. 不符合自治條例79 80-1~80-5,京華城是否能拿容積獎勵?
: 2. 拿了容積獎勵是否該回捐70%?
: 更簡單地說,京華城賴皮了,而有人放水
: 是誰不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