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蔣萬安說了!京華城容積變更符合程序 合

作者: nic0911 (台南好冷)   2024-09-09 23:09:50
※ 引述《Neymar (內馬爾)》之銘言:
: ※ 引述《ilovettb (4%白蠊教民眾堂專版)》之銘言:
: : 這段期間 小草的浮木 就是章萬安
: : 國蔥拿出 市府公文
: : https://imgur.com/hJSVpaW
: : 小草馬上在八卦版洗
: : 沒想到 李四川馬上出來打臉
: : 白喊「蔣市府認京華城案合法」 李四川:僅符合程序
: : 憨草智商太低
: : 我來解釋給憨草聽
: : 我去農業局申請農地農用 農業局也核准了
: : 程序都對
: : 結果我被調查局抄了
: : 我主張我依程序申請 一切合法 農業局也核了
: : 調查局:大哥 你不是種高麗菜 你是種大麻唉
: : 憨草:一切合法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以下純粹法律討論,圖利罪成立要件中,怎麼分辨是圖利還是便民?就是明知違法還故意
: 為之。
: 美河市的兩個小官,是竄改數據,這個行為不用說一定是違法。
: 京華城20%獎勵的時序為
: 1. 本案都委會通過是2021年用都市計畫法准用都市更新獎勵。(地方政府有裁定20%上限
: 權力)
: https://i.imgur.com/gGpSxbt.jpeg
: 2. 2024年監院通過糾正案認為20%獎勵於法無據。
: 3. 北市其他都市計畫開發案(例如南港輪胎)也都給予其他容積獎勵(非都更)
: https://i.imgur.com/eAME22R.jpeg
: 4. 圖利罪要明知違法而為之,依照上述的界定,要如何證明"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
: 5. 目前法官在裁決書都寫到客觀上的違法,是參考監察院糾正。然而本案目前為止尚未
: 就20%獎勵是否違法有正式行政判決。
: ==============
: 監院提出糾正,認為於法無據。
: 前後任北市府認為程序合法,
: 因為當初是用都市計畫開發,
: 就像南港輪胎開發案一樣是用都市計畫給予容積獎勵。
: 程序上不違法,因為一切照流程來
: 用都市計畫的方式
: 爭議點在於,準用都市更新的獎勵
: 套用在非都市更新的都市計畫裡面
: 監察院提出糾正,也只是認為:
: 你非都市更新怎麼可以準用都更獎勵?
: 但是如上所說,非都市更新就不能有容積獎勵嗎?
: 再highligh一次:
: https://i.imgur.com/wPP5SmZ.jpeg
: 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外增加容積額度的依據有:
: 1. 法律與法規命令
: 2.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 3. 都市計畫書
都市計畫法
第 22 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第 23 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
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
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
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
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084011.pdf
台北市政府在民國84年已經用都市計畫21條公告都市計畫實施,
這個案子的主管機關的權限在台北市政府手上。
今天台北市長說,行政流程符合行政程序法,那按照都市計畫法第22條提出的細部計畫,
請問是違法哪一條法律?
: 所以監察院認為,準用都市更新獎勵有疑慮,提出糾正。
: 但是真的代表這20%獎勵,市政府無法裁定?
: 到底有沒有違法,還是得等行政官司的宣判吧?
: 回頭來看,要怎麼認定柯P
: 是明知違法而故意為知?
: 圖利罪要定罪,相對困難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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