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檢察官屬於行政權 聽政府的很正常阿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09-10 07:55:46
※ 引述《void ( avoid)》之銘言:
: 但檢調屬於行政權最大的危害 不是他起訴了誰 而是他不起訴誰
: 請問你有想過這一點嗎? 沒有 你只想到你自己
: 今天某胖周瑜大概是跟賴神不對盤才開始在選後積極被辦案 那過去某英在未的時候呢?
: 不然胖周瑜幹嘛被人酸說壓案壓7年? 那你想像一下 如果今天不是不同派系的胖周瑜
: 而是在任者同一派的人 那豈不是做什麼髒是永遠都不會被調查了?
: 這樣你也覺得很OK嗎?
TRUE !
就是大家常聽的:
真正的權力,不是你可以殺誰,
而是你可以不殺!!
大家看不懂分「他」字案什麼意思吧?
分他字案,就是可以直接簽結,你連案子怎麼被幹掉、理由是啥都不會知道,
雖然高檢署訂了規定說只有六種情形可以簽結,
但實務上,就是檢察長淮你簽結、要你簽結,就簽結。
但就分案規定而言,事實上:
事實有了:就是刑法第132條第3項
嫌犯也有了:就鏡週刊、三立那幾篇新聞的記者,名字都在上面。
就已經可以分偵字案,
有沒有檢察官、事務官、書記官、法警、警察、調查官共犯,是以後另行簽分偵案的問題

妳因為感情糾紛,去地檢署告男友性侵;
或你因為包養的女人不知所蹤,去地檢署告詐欺,
有先分他字案嗎?
你遇到自殺式左轉被你撞死的,有先分他字案嗎?
還是直接被分偵字案?
當然直接分偵字案!!
那為什麼查洩密只分他字案?
就方便簽結嘛!
真正的權力,就是不辦。
再補充一下:
為何檢察書類只公佈有罪的,不起訴處分書不公佈?
也是一樣的道理!
說實在,分了偵案、有不起訴處分書,
就頂多檢察官、法官自己同事拿來看,或哪一天換了黨的監察院拿來當證據,
就醬子而已。
但如果全公開於世,還得了?!
這才是上次司改會議講了老半天,其他檢察書類打死就是拒絕公開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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