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的話題現在沸沸揚揚,
大家說記者偵查大公開,
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245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
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
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對象不包括記者甚至當事人,所以其實平常有人被告受訪
然後回答偵查不公開不予回應也沒道理
而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
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
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其中有一項是「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
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所以說就算調查說偵查公開了,但會不會因為是社會矚目案件符合上述情況,
調查結果查無不法謝謝指教?
乾五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