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來是沒有,因為法律跟行政規則確實沒有直接指向記者
但人家新聞倫理有沒有我就不清楚了
記者有倫理規範吧?對吧?
但原文說的例外,首先是
不公開的原因
基本是為了配合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偵查機關的資訊優勢
然後就是因為媒體亂象
245條修了一次
https://i.imgur.com/mUZVEqZ.jpeg
這次修正就是針對記者名嘴
但記者洩密是不是刑法132的射程範圍我個人認為是
https://i.imgur.com/ObHa7pK.jpeg
否則這個修正根本科科
再來是行政規則部分
名詞定義先來
https://i.imgur.com/geQnNRl.jpeg
第三條很明顯包山包海,就是任何方式都不行
不公開的部分包含
https://i.imgur.com/tAVktm1.jpeg
偵查內容
然後是繼續針對媒體
https://i.imgur.com/FvuaDmf.jpeg
當然也有例外
主要在第八條,原文貼了
但是
就算是例外
發言的也不是媒體
而是襄閱主任檢察官
https://i.imgur.com/RIPI4nc.jpeg
規定在第十條
我是不知道北檢的襄閱怎麼現在滿山滿谷都是
板上有北檢編外襄閱可以解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