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防部採購抗彈布爭議改判大同勝訴 國防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24-09-11 10:12:03
國防部採購抗彈布爭議改判大同勝訴 國防部應給付1225萬
自由/楊國文
大同公司5年前得標國防部公開招標防彈衣專用的「抗彈纖維布(抗彈板)」採購案,原料
商疑使用中國進口原料來台,加工後冒充台灣製造,連續6次驗收進行性能測試都未過關,
文件也不齊全,國防部以大同公司逾期交貨,沒收1260萬元保證金和逾期違約金4900萬元,
大同不服,提告追討6160萬元貨款,一審判大同敗訴,國防部不須付錢;全案上訴,高等法
院改判國防部應支付1225萬元給大同公司,可上訴。
大同提告指出,大同公司於2019年1月以2億4500萬元金額,決標取得國防部抗彈纖維布標案
,分2期各採購25萬公尺、10萬公尺,每期皆分4批交貨,金額各1億7500萬元、7000萬元,
雙方約定於期限前交貨。大同委由包商攻衛公司生產布料,攻衛從中國進口原料紗線來台製
造。
大同主張,國防部在生產期間,多次不定期前往督導,明知布料是台灣製造,卻無端質疑是
否符合原產地證明,事後又提出標示、外觀、抗彈性能測試等問題刁難驗收,即使大同已提
出美國懷特實驗室的合格報告,但國防部仍以不符契約規定的參數設定,性能品質堪虞、驗
收文件也不齊全,未通過驗收,致未如期交貨,沒收1260萬元履約保證金,並加計20%逾期
違約金4900萬元。
大同認為,逾期交貨起因於國防部的無理要求,不可歸責於大同,且違約金應從保證金中扣
抵,提告要國防部給付6160萬元貨款。
國防部反駁,未交貨部分因解除契約而收入保證金,合約規定的違約金有懲罰性質,不能從
保證金扣抵,20%比例也是合約明定,大同未能證明違約金額何以過高;驗收測試是由專業
技術人員操作壓製機,以確認布料經過壓製後可發揮抗彈效能,大同無端指責壓製機性能不
良,沒有道理。
至於原產地,國防部認為,合約規定不同意開放廠商供應原產地為中國的財物,大同也未提
出可認定為「實質轉型」的資料,國防部無從提供協助認定原產地,沒有理由展延合約,且
大同未在驗收時提出進口報關單等文件,應歸責於大同。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國防部要求原產地證明,以確認進口地不是中國,屬合理之舉,大同
在投標時就應發現此問題,卻未釋疑就投標,應自負風險;大同應具體說明國防部提出的疑
慮,有必要協同國防部確認布料產地。
北院指出,國防部衡量兩岸對立關係及敵對情勢,為了避免重要軍品牽涉中國因素而有品質
疑慮,規定不得以中國地區財物來供應,並設有懲罰性違約金,可見這是本件採購案的重要
環節,大同卻未具體說明就貿然停止生產,確有未當,判大同敗訴。大同不服,上訴高等法
院。
高等法院指出,國防部在驗收時,應依兩造簽認符合爭壓機性能的參數表設定機具參數,製
作抗彈板,實施抗彈性能測試,實施抗彈性能測試,但國防部未依參數表設定溫度壓製抗彈
板,違反兩造間約定,此部分不構成瑕疵,不可歸責於大同公司。
高院認為,大同公司已交貨的1-1、1-4、2-1、2-4批遲延日數,依序認定為44日、57日、90
日、8日,國防部得依計畫清單及通用條款計罰逾期違約金,而依通用條款第14條第4款約定
,國防部最多僅能請求契約總額20%為上限,國防部共可罰大同4900萬元的逾期違約金,由
應付大同價金中扣抵
高院審酌,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此採購案主要是大同採購抗彈布壓製成國
軍使用的防彈衣,事涉國防安全及需求,具有高度公益性及必要性,未能即時壓製充足的合
格防彈板,相當程度損及國家及人民利益,造成行政人力的浪費,影響後續業務的推動,已
造成國防部損失。
高院審理後認定,由於國防部表示無法計算具體損害數額,加上大同未交貨部分遭解除契約
,未取得價金,且沒收履約保證金,大同已交付近一半的數量經國防部收受,又經扣抵逾期
違約金共4900萬元,因此以契約總價20%裁罰逾期違約金尚屬過高,應減為契約總價15%,即
3675萬元,判決大同有權請求國防部返還逾期違約金酌減所生的差額共1225萬元。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47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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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國貨偽造台製大同一定輸,不管在法律或民氣上都沒人理
但國防部多次軍官駐廠訪查都沒發現
事後才發現
不用檢討當初訪查的官員?
另外國防部被高院認證根本沒有按參數製造抗彈板
對照之前的抗彈板品質爭議
好像一切都不意外了
高院判決+自由時報應該不是誣賴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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