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沒有完全講清楚
不能獨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
應該八 九 十條一起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8
其中第九條第四項
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
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
出預斷。
另第十條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
依第八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得公開之事項,應經各該機關首長、新聞發言人或依個案
受指定人員審酌考量後,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員發布。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除前項人員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公開、揭露或發布新聞。
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已繫屬偵查機關之案件,偵查中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事先徵詢偵查
機關意見。
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依照第八條可適度公開說明的內容
但依據第九與第十條連起來看
應該是檢方統一對外發布新聞稿或記者會 說明可適度公開的內容
而不是放給單一 或 特定媒體自己看圖說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