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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是什麼罪狀?
台北地檢提訊柯文哲
指控柯文哲圖利京華城
給予20%獎勵容積率
使法定容積率560%乘以1.20
最後成為672%
從560%增加112%到672%
這個112%部份的獎勵容積
才是台北地檢指控的「圖利」
幾個爭論的問題如下:
第一
原先討論的840%容積率
根本不在檢方指控範圍
也就是從672%再增加至840%
屬於京華城要多花錢
購買「移轉容積率」168%部份
是不涉及圖利的合法容積率
所以840%違法的說法
是有心人故意放話的錯誤說法
第二
112%的獎勵容積率有違法嗎?
台北地檢認定這部份獎勵容積
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
屬於違法的獎勵容積
但是京華城又不是申請都市更新
跟「都市更新條例」無關
怎麼可以扯上符不符合的問題?
這不是刻意羅織罪狀嗎?
第三
京華城申請獎勵容積是根據
「都市計劃法」第39條授權
台北市及各縣市自訂施行細則
規範容積率
於是台北市及每個縣市都有權
自訂各種容積率包括法定容積
獎勵容積和移轉容積
這種申請案各縣市很常見
又不是京華城獨有的特例
第四
台北市於是自訂的
「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
其中第25條規定台北市政府
「得擬訂細部計劃規定容積率」
京華城就是根據
「都市計劃法」第24條規定
「地主得自擬細部計劃申請容積」
台北市政府就是根據
京華城自擬細部計劃公告
20%容積獎勵其中包括
4%要求京華城設計頂級綠建築
8%要求設計頂級智慧建築
8%要求負責建造臨近街廓通道
包括興建公園和人行陸橋
這三項要求都要京華城多花大錢
並非無代價的獎勵
第五
京華城的細部計畫依法定程序
公告展覽且經都審會審查通過
所以蔣萬安市政府說明京華城案
合乎法定程序完成申請
不像高雄市政府「拒不公開」
高雄國賓的危險評估報告
京華城案從「都市計劃法」到
「細部計劃」程序完整
那來的「明知違反法令」?
那來的「圖私人不法利益」?
那來的「直接故意違背法令」?
第六
京華城的獎勵容積在公開展覽時
沒有人提出任何反對意見
附近居民不但沒有抗議
還高度期待京華城可以改善
相對落後的居住環境
不像高雄國賓遭到居民強烈抗議
高雄市政府還不是給予
超標的36%獎勵容積?
第七
京華城申請獎勵容積
要投下更多建造經費
台北市政府有什麼損失?
臨近居民有什麼損失?
事實上不但毫無損失
何況京華城本質上就是投資案
這個巨額投資案不只居民獲利
台北市政府及中央政府
更因此而增加很多稅收
這種沒有人受損
而明白圖利政府的投資案
還要筘柯文哲圖利罪責
這不就是政治追殺嗎?
第八
柯文哲如果有向京華城收賄
台北地檢就應該舉證收賄金流
直接以收賄貪污罪名羈押
而且不是七彎八拐羅織圖利罪
再找有「經營關係」的媒體放話
掩飾檢方「明知違法洩密罪」
這不是台灣應該有的司法!
講得蠻清楚的耶
目前查不到金流,只能用圖利罪收押
但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是有人得利跟明知違法而為之
先不論柯P有沒有介入都委會
這部分的流程都是有法源依據的
即便是最後行政法院判決地方政府獎勵容積給太高不妥,何況判決也沒出來很難構成明知違法而為之
或許京華城即使不行賄也可以通過
之所以賄賂議員也只是藉由議員陳情來加速
案子盡快排審,畢竟能早通過一年,能獲利絕對
超過4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