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第一銀行的保險箱還保險嗎

作者: sheng1300905 (sheng)   2024-09-12 15:17:02
※ 引述《james725 (james)》之銘言:
: 有沒有第一銀行保險箱的八卦
: 怎麼檢調不知道是誰的就可以隨便扣押
: 萬一存個救命錢在裡面莫名奇妙被扣走了怎麼辦
: 還有沒有哪家保險箱真的保險的
: 有人有八卦嗎
https://www.firstbank.com.tw/sites/fcb/files/1565683062036
第一銀行的保險箱出租契約在網路上就找得到
列幾個相關契約條文如下
保管箱承租人____(以下簡稱承租人)茲向第一商業銀行__分行(部)(以下稱貴行)
租用___型第___號,保管箱壹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保管箱出租約定事項」之各條款:
第 七 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及原留存於 貴行保管箱印鑑卡上之印鑑或簽名,或其他約定
之辨識方法,填具開箱紀錄卡經 貴行核驗後會同開箱,至開箱後除另有特別約定外,
貴行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庫人數眾多時,
貴行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第 八 條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
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
潮濕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
若有事實足資證明承租人違反本項約定, 貴行得通知承租人於指定之期限內處理。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或因而使 貴行應對第三人負賠償
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 貴行因此所生之損害。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 貴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
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
得不通知承租人。但 貴行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 九 條 (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貴行共同加封後留存貴行,
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鑰匙應歸還貴行。
貴行於本契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七條及第二十
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第三項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 貴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
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
承租人。但 貴行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 十七 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 貴行通知後逾3個月未辦理續租或退租,或契約經終
止,而承租人未於 貴行通知期限內,配合
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 貴行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
通知者,得通知公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
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第 二十 條 (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 貴行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交由
法院處置者, 貴行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簡單來說
一開始就會寫是誰承租的
不可能會出現不知道是誰的保險箱的問題
而且承租人要開箱時也不是只帶鑰匙就好
還有拿印鑑到銀行
然後銀行不得私自打蓋保險箱
不過在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
租約期滿時找不到承租人
以及被法院強制執行等3種情況下
銀行才可以私自開箱
看到契約條文就可以知道
銀行有條如果沒繳租金就會從銀行帳戶自動轉帳代繳
代表一定會在那家銀行開戶
所以如果涉及犯罪一定是很容易被查到抓出來搜索的
以藏錢而言 根本是很不安全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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