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證不足當然可以起訴,但前提是有合理的推論。
到了法院,檢察官有舉證的責任跟義務,證據必須要到無所置疑的程度,法官才能判你有罪。
「無所置疑」這個字眼,是我自己的官司無罪,法官在裁決書上寫的,至於是不是適用在每個案子,我就不知道了。
因為冤獄的案例,我們在新聞上也看過。
至於有沒有什麼機制?
我當初的官司,都無罪定讞了,過了半年左右,又被拿出來重新到檢察官那邊偵查,我又收到傳訊通知。
我問律師朋友,他跟我說類似抽查,我運氣不好被抽到,那這個機制的用途是什麼我就不知道了,或許就類似複核吧。
總之我懶得赴訊,找了理由先請假,結果幾個月後就收到不起訴通知,這也讓我覺得很爽,至少平撫了第一次被起訴的委屈。
※ 引述《zoeforce (呼呼呼嘩哈哈哈)》之銘言:
: 對不起我法盲啦,
: 想請問檢察官在偵查的時候,
: 如果蒐集到的罪證不足,
: 是不是依然可以起訴?
: 然後把最終責任交給法官來判斷,
: 審出來的結果由法官來判決罪證不足。
: 還是說有什麼機制,
: 讓檢察官在罪證不足時不得起訴呢?
: 有高手可以解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