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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涉性侵還要她改筆錄 羈押禁見喊「違反無罪推定」抗告失敗
4.完整新聞內文:
廖姓男子被控性侵逃家少女,遭基隆地檢署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起訴,基隆地方
法院認為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曾用手機搜尋「逃亡印尼」關鍵字,移
審訊問後裁定羈押禁見。廖自稱奉公守法且有性功能障礙,卻遭冤獄之累,提抗告,台灣
高等法院認為基院裁定未違反比例原則,駁回抗告。
少女曾至基隆市警婦幼警察隊報案遭性侵,廖後來帶著少女到市警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撤
銷失蹤人口協尋,少女改口說沒被性侵。
基檢認為廖姓男子與少女性交,依法起訴。案件在移審基院時,法官發現廖曾搜尋如何逃
亡印尼,便詢問廖「手機為何要google『逃亡』?」他答「因為慌了」。基院認為廖有逃
亡之虞,且曾刪除手機對話紀錄,又涉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8月16日裁定羈
押禁見。
廖抗告,主張平時奉公守法、努力工作,妻子還從事軍職,他因為冤抑而必須與雙親、妻
子分開,身心俱疲。廖說,自己勃起困難,平時沒有性慾,怎麼可能性侵少女?他承認有
和少女「親親抱抱」,願意和解。
廖埋怨這名少女是非行少年,因遭家暴而經常逃家,他是好心收容,如今法院裁定羈押禁
見,是架空無罪推定原則,他希望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來替代羈押。
高院表示,羈押與否並不是認定被告有無犯罪,羈押的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當法院認為
不予羈押將有難以追訴、審判或執行的情況時,在確認羈押的正當性原因與必要性後,可
以決定押不押人。
從員警職務報告等資料來看,高院認為廖姓男子疑似有勾串少女,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的羈押要件。高院認為廖的犯行危害不輕,如果不羈
押,國家審判、刑罰權恐有困難,一審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駁回抗告確定
。
https://uc.udn.com.tw/photo/2024/09/13/realtime/30501114.jpg
台灣高等法院說明羈押與否並不是認定被告有無犯罪,羈押的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當法
院認為不予羈押將有難以追訴、審判或執行的情況時,在確認羈押的正當性原因與必要性
後,可以決定押不押人。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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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這抗告理由應該是沒找律師自己掰的吧
雖然想說乾脆喊個羈押違憲
但羈押有沒有違憲這點好像已經有大法官解釋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