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und.gov.tw/public/data/9102910162271.pdf
Q: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縣(市)議員或鄉(鎮、縣轄市)民代表
應否停止領受月退休俸給與?
A:查銓敘部91年8月29日部退四字第0912166781號令規定略以,
因依內政部90年4月23日台(九十)內民字第9004003號、91年
5月3日台內民字第0910003778號函及91年8月6日台內民字第
0910005642號函認定地方民意代表屬無給職,因此,毋庸受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2條第2款之限制,得繼續支領月退休金。
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按照法令規定,開會期間領的
是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體檢費用;能固定領的是研究費、
助理補助費等,這些都不算固定薪俸,所以不影響領月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