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條原文長這樣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
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
立法理由是
為 鼓 勵 老 舊 合 法建 築 物 重 建 , 依「 都 市 更 新 產 業行 動 計 畫 」 執
行策 略 得 按 原 建 築容 積 重 建 或 於 規劃 階 段 導 入 綠 建築 、 提 高 耐
震 性能 、 採 用 綠 建 材、 提 升 建 築 自 動化 、 運 用 綠 色 能源 等 機 能
相 關 條件 者 , 得 於 法 定容 積 百 分 之 二 十之 限 度 內 放 寬 其建 築 容
積 。
京華城有沒有符合「老舊」的條件,用法條文義解釋是不符合老舊的要件?有沒有更專業
的人可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