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

作者: astushi   2024-09-16 03:09:43
其實我是想回應e大提出
台北市的容積獎勵不能逾越土管條例的說法
很抱歉,老實說這個說法我今天是第一次看到,因為研究本案的過程中,是有看過許多台
北市都市計畫書
這邊我不敢說全部,但我的確看到有幾個案例是藉由計畫書去討論獎勵容積的
我不敢拿柯文哲任內的案例,我怕他其實都違法亂搞。
但確實柯文哲任內相較於郝市府與馬市府,案例是比較多
先講喔,目前的確沒有同等京華城這種案例,我指的是客觀條件,商三進行都市計劃後仍
為商三卻未滿都更危老年限
以下是一個案例,郝市府期間,大同區延平段商三計劃書
變更臺北市大同區延平段一小段 710 地號 等 13 筆土地第三種商業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特)細部計畫案
https://myppt.cc/ds39vh
他有古蹟認列的問題,在計畫書中檢討獎勵容積
申請單位:新芳春茶行兩合公司、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 金拋等 3 人
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如計畫圖所示
類 別:變更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
肆、計畫目標
一、保存、維護文化資產。 二、運用容積補償與獎勵機制兼顧私有地主及開發商之權益

二、本案基地範圍內「新芳春茶行」市定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應全棟保存 維護,並修復
完成後捐贈予本府。其經本府文化局核定之維護再利用 經費,得折算容積獎勵。另因全
棟保存「新芳春茶行」市定古蹟,致 使開發基地縮小及開發時程延宕,亦得依其開發利
益損失給予容積補 償。其補償項目如下:
(一)增設停車獎勵損失。 (二)壹樓店面價值損失。 (三)車位價值損失。 (四)利息損失

前項容積損失補償及容積獎勵額度以 3,200 平方公尺為上限
一、容積補償計算原則
(一)增設停車獎勵
依申請單位 94 年間原申請開發案,本計畫範圍 13 筆土地原適用 「台北市建築物增設
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得申請增設之 60 部停車空間獎勵容積,因全棟保存「新芳
春茶行」,致使開發基地範 圍縮小,無法再行申請增設停車空間部分,按每部 15 平方
公尺折算 容積補償。
(二)壹樓店面價值損失 本案因保留「新芳春茶行」市定古蹟,致開發基地範圍縮小,其
原壹樓可建築店面面積差額部分,得按市場行情鑑估其店面價值與二
樓以上住宅價值之差價,提列店面價值損失。
(三)車位價值損失
本案因保留「新芳春茶行」市定古蹟,致開發基地範圍縮小,其 附設之停車空間,由坡
道平面車位改採升降機平面車位之車位價值差 異部分,得依市場行情鑑估其差價,提列
車位價值損失。
(四)利息損失
本案因協商全棟保存「新芳春茶行」所延宕開發時程之利息損
失,以申請單位 94 年間申請開發本案基地所購買土地之實際價格(本 市大同區延平段一
小段 710、711、726 地號等 3 筆土地),以國內五 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自 94 年 3
月起按月核算至本計畫案辦理變更 都市計畫公展日止。
https://myppt.cc/IwLGI
https://myppt.cc/IwLGI
https://myppt.cc/ht3fo
先不管他最後怎麼決議容積獎勵的結果
但可明確看到台北市會依都計法(比較常見的有23、24條),針對細部計畫去給容積獎勵
若依照e大所說土管條例優先的話
那就不應該存在依照細部計畫討論容積獎勵的計劃書才對
所以是否只依照土管條例制定容積上限?
我保持懷疑態度?但我個人並沒有說e大的法律見解一定是錯的,這應該是有討論空間的
才對
理性討論
以上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你扯這麼多
: 簡單來說就是 台北市有容積獎勵20%的權限
: 這個沒問題吧 大家都沒爭議
: 但誰說一定都要寫好容積獎勵標準才能照著給?
: 根本就沒規定過要寫好獎勵通則才能給
: 人家就跟你說用計畫審議的方式了 你直接忽略?
: 還有一個一直扯什麼土管規定的
: 這就是張飛打岳飛
: 你可以參照其他相關的容積率給定方式當標準
: 沒有人說不參照就叫違法好嗎 什麼低能邏輯= =
: 台北市最大的問題在於他沒定通則 這我同意
: 但不是說沒定通則就不能給
: 照你這個邏輯 所有台北市容積獎勵的案子 全部都違法
: 台北市不是今年才用這套容積獎勵的標準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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