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家覺得違法的兩個依據
一是監察院的糾正案
二是羈押庭的裁定書
但其實羈押庭的認定
絕大部分也是根據監察院的糾正案判定的
但監察院真的認定北市府「違法」嗎
Q1.北市府是否有權核定細部規劃申請計畫案
我們若仔細查看監察院的糾正案文
雖然可以看到
「足見臺北市政府及所屬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發展局於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
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但再看一下監察院認定的事實與理由會發現
監察院是認為 都計法24條 申請人要自提應該要滿足「當地分區發展計畫」
(但台北市沒有這個分區發展計畫)
所以監察院就糾正北市府「你要給也要依據這個分區計劃給,但你就沒有這個計畫」。
因此判定有重大「違失」。
也就是說,監察院是認定,
要北市府趕緊把這個程序補正。
並非北市府「無權」核訂自提的申請計畫案。
常有綠營支持者在這點上主張法律保留原則
「你沒有法律依據就任意發送錢財給你兒子,這就是違反法律保留。」
是誤解了本案的爭議本質
是已經有母法同意你核定了,
但你沒有在施行細則或相關法規中
說清楚你要怎麼核定。
(根據其它板友的分享,是北市一直以來都是採個案認定。如:101、南港輪胎……等)
所以才沒有所謂的通案法則可循。
監察院在這部分認為有重大違失,應予以糾正。
Q2:所以到底「違法」了沒有?
監察院糾正案文中,提及北市在審議時的「對價性、「公益性」上,要的太少了。
充電樁和綠建築,在現在的後續法規都要求他們是基本配備了。
所以北市府能不能審? 是可以的。
但這審查過程的問題在
到底申請人給的夠不夠多的問題而已。
另外一點,這裡需要注意核定時間序。
北市核定是110.11.1 後續法規是112.5月立院修正通過
所以北市府是先核定了,
才知道有些是後續的法規要求的基本配備。
這點要先釐清,否則又會有張飛打岳飛的認知分歧。
※ 引述《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之銘言:
: 「明知違法」
: 如果有一條法律定在那邊
: 然後違反該條法律
: 北檢直接根據那條法律發動偵查
: 這沒話說
: 如果沒有違反定好的法律
: 那就是送行政法院
: 等法院判決下來
: 北檢根據該判決發動偵查
: 這也沒話說
: 京華城案子在審的時候
: 包括台北市法制局
: 沒人說得出違反那一條法律
: 表示這案子的違法
: 要送行政法院審判後才能確定
: 然而
: 目前的北檢顯然不是上面兩種狀態
: 所以小草才會舉綠色恐怖的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