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wleit (大員郭奉孝)》之銘言:
: 死刑沒意外應該就是違憲
: 當然理由一點也不重要
: 純粹就是貫徹党的意志
: 那麼有期徒刑遇到憲法保留的人身自由權
: 是不是也違憲了
: 因為不自由毋寧死
: 忘了誰說過人身自由權比生命權還重要
: 死刑廢除以後
: 廢死聯盟是不是轉型成廢徒刑聯盟
: 有八卦?
馬來西亞去年已經廢止「終身監禁」刑罰(即台灣的「無期徒刑」制度)了,不過換來的
是長時間囚禁(即三、四十年徒刑)
只是目的據稱是為了「解決監獄爆滿的問題」...
說回來台灣的情況至於單純「有期徒刑」,這應是其他法律下得拘束自由之處分
按照釋字第五八八號:
一、「立法機關基於重大之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以貫徹其法定義務
,於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應為憲法之所許。」
二、「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
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始得為之。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
;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
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
任何強制處分固然有其利弊,但很多情況下已經作了一定衡諸
否則效力上的欠缺不是好事...